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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主题: 德国牧羊犬繁殖规则
bell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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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6-08-14 20:08:53 转发 引用 搜索 复制 收藏
1.总则
本繁殖规则是为了适应有计划地繁殖德国牧羊犬的要求,适用于进行繁殖活动的整个区域.本规则是SV章程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必要时可将繁殖计划做为繁殖规则的补充.

2.繁殖人

  (1)繁殖权
在繁殖登记中注册的德国牧养犬,其犬主或饲养者必须为德国牧羊犬协会(SV)的会员.
一窝犬的繁殖人是指母犬在怀孕时的犬主或租借人,怀孕的母犬在出售的同时.繁殖权也可以随之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应向繁殖登记办公室提交:
  A.所有权转让证明(血统书中犬主变更)
  B.繁殖权转让申请书
这些材料必须在母犬怀孕49天之内寄到繁殖登记办公室,不得有任何特例.
每位繁殖人每年最多以其犬舍名称繁殖10窝犬,以幼犬出生日期为准.
 
  (2)租借繁殖
允许以繁殖为目的的租借(或出租)一只母犬,但必须经协会批准,租借人在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做为幼犬的繁殖人.应向繁殖登记办公室提交<<租借合同>>,<<繁殖权转让申请书>>
这些材料必须在母犬怀孕49天内寄到登记办公室,不得有任何的特例.
  A.义务
租借人要履行租借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
  B.租借繁殖频率
每位繁殖人每年最多进行5次租借繁殖,以幼犬出生日期为准
租借繁殖次数以在繁殖登记册注册的次数为准,禁止除此之外的租借繁殖.
  C.与国外进行租借繁殖
与境外进行租借繁殖是不允许的,在本规则生效前的申请,经过俱乐部繁殖官员的确认后,可被繁殖登记办公室例外.
  D.繁殖登记黑名单情况下的租借繁殖
列入繁殖登记黑名单的犬主禁止将母犬的繁殖权转让他人
列入黑名单的犬主所拥有的公犬及母犬将同时被列入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的犬主禁止在SV会刊上为其公犬刊登交配广告.

  (3)犬舍名称及其保护
一个犬舍应当在其开始进行繁殖工作前向SV繁殖办公室申请犬舍名称保护.该申请应在其母犬怀孕前提交.
只有成年人的犬舍名称才受到保护
犬舍所有人转让犬舍之前必须向SV繁殖办公室提出申请,在获得允许后转让方可生效.
犬舍名称必须在SV注册并受其保护
凡租借繁殖的幼犬,以租借人的犬舍名称登记.
凡多人共同拥有一只母犬,繁殖人以在繁殖登记办公室的注册人为准
如非登记犬主要想通过其母犬进行繁殖,需要出示登记人的同意书.

3.繁殖咨询与繁殖监管
  (1)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
  A.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管辖范围
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负责对繁殖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繁殖人及代表人的管辖权可以根据其所属地方俱乐部确定.各地方俱乐部可按以下2个原则确定管辖.
一是按照繁殖人居住地
二是按照繁殖人所属于的地方俱乐部
如繁殖人及代养人所属的地方俱乐部没有选出繁殖官员,或者繁殖人及代养人不属于任何地方俱乐部.由俱乐部总部繁殖官员负责监管
繁殖人及代养人有距离繁殖人居住地最近的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负责监管
如负责的繁殖官员不能在幼犬出生5天内进行第一次检查,则由其俱乐部代理或邻近俱乐部的繁殖官员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两名官员都要在幼犬出生登记上签字.
  B.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的义务
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有义务在其俱乐部范围内向会员就繁殖,繁殖活动和驯养展示方面的问题就讲解并提供意见,因此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有义务参加俱乐部总部定时举办的培训课程,目的在于不断的更新相关知识,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尤其要对其管辖区内出生的幼犬进行严格的验收,在繁殖官员的管辖区内出生的幼犬必须在出生5天内由繁殖官员作第一次检查,并定期由繁殖官员作检查,至少3次,检查的同时要对母犬的耳号进行核对.
繁殖人及代养人应协助繁殖官员进行检查,该检查还包括犬的驯养环境,繁殖官员必须按照繁殖条例的有关规定监督德国牧羊犬的繁殖,他必须向俱乐部总部繁殖官员报告违反繁殖条例的行为,包括非法繁殖
  (2)耳号员
耳号员的职责为:审查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的管辖权;与繁殖官员及繁殖人预约时间,在幼犬出生至少50天并接种疫苗后为幼犬打耳号.由兽医进行接种应在出生注册单上注明,在接种证第一页上要印上耳号员的标记,为出生超过12个星期的犬打耳号必须事先进行麻醉.
耳号员进一步的职责在于对经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签字的出生注册单进行审核,包括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的格式,最后签字验收
如耳号一段时间后不能辨别,要向繁殖登记办公室汇报
再次打耳号费用由犬主承担
任何对因打耳号造成的损失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3)出身及身份证明
  A.基因数据库
协会为了保证犬的出身及身份,在分子遗传学身份检验的基础上建立了基因数据库
 
  血液检查程序
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a.指定的签约兽医抽取血样
  b.指定的签约兽医亲自检验血统证书原件号码与犬耳号的一致性,向协会担保受检犬的身份.
  c.指定的签约兽医将注有犬名,繁殖登记号,耳号的检验结果连同血样送往指定的研究所
  d.分析报告,DNA结构图以及出生检验由指定的研究所集中完成
  e.总务处向犬主索取血统证书
  f.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血统证书上盖章
  g.如犬父母的DNA结构图在案,即可验证其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将加盖一个或两个章,以此证明父母单方或双方的身份已被证实
  h.如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4个星期内申请复查,通过总务处可以再进行高级专家的鉴定,该鉴定为最终结果,复查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唾液检查程序
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a.由耳号员用专门的仪器获取唾液
  b.耳号员通过检验耳号向德国牧羊犬协会保证每只犬的身份
  c.在犬出生登记表上,耳号员要标注已经获取唾液
  d.耳号员将注有犬名,耳号的唾液容器送往指定的研究所,检查结果将同犬出生登记表一同寄往繁殖办公室
  e.研究所通过与父母犬的DNA排列进行比较,确定犬的出身
  f.确认完成后将在犬的血统证书上加盖一个章,证明犬的出身正确.
  g.对成年犬唾液采集也是由耳号员来进行

  B.通过第二次X光照片来进行身份鉴定
在每只公犬完成第31次交配行为后需要对髋关节检查进行验证,这项工作由协会安排有关授权机构完成,所拍摄的底片有协会的髋关节异常监督员与第一次拍摄的底片进行对比验证.

4.繁殖价值及繁殖条件
  (1)繁殖价值
这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允许繁殖的犬
允许繁殖的犬是指所有德国牧羊犬协会的繁殖登记册上注册过的犬,在其配种当日被按照考试规则通过一项工作考试,并获得由德国牧羊犬协会裁判判定的考试成绩(对于国内犬)(比如防卫考试1~3级,国际考试1~3级,牧羊考试等)在协会举办的比赛中至少获得过“好”的评价或通过繁育考试,血统证书上髋关节已盖章,已有DNA档案编号。
在1997年7月1日之后出生的犬必须经过DNA测试。
  B.适合繁殖的犬
适合繁殖的犬是指在SV的繁育考试中被评为二级种犬的犬
  C.推荐繁殖的犬
推荐繁殖的犬是指在SV的繁育考试中被评为一级种犬的犬
  D.不允许繁殖的犬
  a.不符合前三款的条件
  b.未在注册表登记的犬
  c.有以下缺陷的犬
――本能衰弱,爱咬人,神经衰弱的犬
――被确认为“严重髋关节异常”
――单睾或隐睾
――耳,尾畸形或缺少
――身体畸形
――缺少以下牙齿:(缺少第3臼齿不列入缺齿范围。如犬经血统证书证明先天并不缺少下列各齿,则不属于有牙齿缺陷)
1枚第3前臼臼齿齿和1枚其他牙齿
或1枚犬齿
或1枚第4前臼齿
或1枚第1臼齿
或1枚第2臼齿
或3枚以上牙齿
――毛色有明显的缺陷,包括花斑
――长毛
――长刚毛
――颌骨有缺陷
――上颌骨突出超过2mm
――下颌骨突出
――超过或低于标准身高1cm的犬
――经过3次剖腹产的母犬
  d.以矫正或提高繁殖价值而进行的手术(例如耳,尾,牙齿,睾丸,骨骼)会导致禁止繁殖,犬主会受到协会内部的诉讼
  被列入不允许繁殖的犬的后代不能在繁殖登记册上注册,犬主将会受到决定的书面通知,如对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的14天内提出申诉,申诉的一审由繁殖登记办公室主任进行,二审由协会主席或繁殖总监作出最终决定。
  D.繁殖方法
繁殖方法可分为:
纯种繁殖:同种犬类之间的繁殖,通过家庭的亲属之间的纯种繁殖能使遗传价值得到充分的利用。
近亲繁殖:建立在血统亲属关系上的繁殖,至少代表父系或母系的血统,近亲繁殖经常是指亲属繁殖,这里的亲属的定义限制在5代以内,禁止父母辈和子辈之间,祖父母和孙辈之间或兄弟姐妹之间及第一代和第二代之间的繁殖,禁止近于第二代和第三代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繁殖
由于绝大多数良种犬是通过较窄的繁殖基础得来的,因此通过较远的近亲繁殖就可以保持其最基本特征,并可以找出优秀的种犬。由较近近亲繁殖的犬应当引入亲属关系较远的血统,通过抑制,尽量减少遗传本质中不良特征产生的可能性。
  (2)繁殖条件
除了满足以上4.(1)的条件以外,以下条件也必须符合。
  A.繁殖犬的最小年龄
公犬在用来繁殖时必须满足2周岁
母犬在首次繁殖时(交配日)必须满20个月
在其最小年龄前意外进行交配行为的要及时通知所属的地方俱乐部繁殖官员,洲俱乐部官员,洲俱乐部以及繁殖登记办公室,由此产生的幼犬登记问题由繁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或协会主席决定。
  B.繁殖频率
当公犬或母犬的主人有多人时,则必须由一个人声明作为代表并享有签字权,这份声明应当由所有主人签字,并杂买犬后30天内向繁殖办公室提交。
――公犬
符合繁殖条件的公犬每年最多允许进行90次的交配,公犬主人可以自由安排国内或国外的母犬,但公犬最多只能与国内的母犬进行60次的交配。
上半年与下半年各上交配次数的50%,并且尽可能平均分配到每个月。
当公犬进入出生的第二年,交配次数从公犬整两岁那一天开始计算,与国内和国外的犬的交配次数都从这一天开始。
为了不影响公犬的体质和稳定的授精率,应当避免在较短的时间里频繁交配。
公犬与同一只母犬在28天内的交配行为被计为1次交配
如公犬的犬主及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警告,罚款,禁止交配等处罚。
――母犬
健康的,年龄符合繁殖最小年龄的母犬,在12个月内可以繁殖两次。
  C.交配
母犬的犬主可以自由选择种公犬与母犬配种,同样,种公犬的犬主也可以自由选择母犬接受种公犬的配种。
母犬的主人及代理人要在由繁殖登记办公室发出的配犬证明上填写配种时间,地点并签字以证明一次配种行为,禁止交出空白的配种发票。
繁殖登记办公室要在10天接到配种的书面通知,截止日期以办公室收到通知日期为准。
如公犬的犬主及代理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会受到惩罚。
罚款将在会刊上以匿名形式公布,罚款的2/3用于全国大赛,1/3用于全国考试。
对处罚的监督由德国牧羊犬协会(SV)繁殖登记办公室负责,作出处罚决定后通过书信向公犬犬主及代理人通知,如对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想繁殖办公室提出申诉,由SV董事会作出最终决定。
如怀疑由于公犬的原因造成的不孕,公犬主人应向繁殖登记办公室付款,在4个星期内在指定诊所里做检查。如果确定这只公犬部分或完全丧失生育能力,则禁止其进行-繁殖,其后代也被列入黑名单。
由于公犬的生殖能力缺陷造成母犬未怀孕,母犬犬主可以收回所有的配种费。
种犬犬主禁止出售空白的配种证,如公犬或母犬的主人不止一位,繁殖登记办公室要与其中一位以书面合同方式确立其代理权。
任何有2个父亲的一胎幼犬都不能在繁殖登记册上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经繁殖登记办公室的证明,将其列入出身目录。
在完成交配行为后,母犬主人应当交纳协定的配种费。
如母犬未怀孕,可以免费再进行一次交配。如母犬未怀孕或流产,要及时通知公犬犬主。
如公犬不能再次交配(例如死亡,出售)应当归还母犬犬主一半的配种费。
如由于公犬犬主的责任造成公犬完全或一段时间不能繁殖,公犬犬主应向母犬犬主退还全部配种费用
母犬犬主必须向所属的繁殖官员汇报配种和胎产的情况。
  D.幼犬数量
每只母犬每胎不能哺育8只以上幼犬,多余的幼犬可以通过代乳犬哺育,如果母犬保留8只以上幼犬进行哺育,该母犬只能在产胎日6个月后进行下一次配种。
  E.代乳犬
代乳犬身高不得低于50cm,身体强壮健康,性格温柔。
每只代乳犬只能哺育6只幼犬(包括自己亲生的幼犬)
如代乳犬没有自己亲生的幼犬,可以代乳2只母犬的幼犬,但要做好标记以免混淆。繁殖官员要对代乳进行监督并证明幼犬的标记。幼犬最迟要在10天以内进行代乳。代乳要经过当地繁殖官员对幼犬登记证以及代乳证(表)核实,由代乳犬哺育的幼犬要在其耳号单上用字母“A”标注。
禁止与完全用作代乳犬的母犬交配。
禁止使用假孕的母犬做为代乳犬
带有任何畸形的幼犬以及存活希望不大或与其同胎犬相比发育有明显滞后的幼犬,无论其数量多少,最晚在出生11天内由兽医或专业人员对其进行麻醉后处死。在特殊情况下,由总务处参与处理。
任何其他违背自然繁育的行为都是禁止的。
幼犬出生一周后去除狼趾
幼犬在打耳号前禁止出售,这一点应以幼犬身体健康,没有患传染病为前提。代乳犬必须在6个星期后才能返回其母犬,如幼犬返回后不能立刻打耳号,犬主要确保区分代乳犬和生母哺育的幼犬。
  F.幼犬出生登记
繁殖人在幼犬出生后直接通知当地繁殖官员。
在打耳号前填写好幼犬出生登记单(繁殖官员,耳号员,繁殖人各执一份)
繁殖人在6个月内将申请表和相关文件递交犬协总务处
如超过期限,将被认作违反繁殖规则,将受到警告;如在3年内再次违反,则会处以6个月的禁止繁殖。
申请签发血统证书需要出具:
――犬出生登记表
――母犬的血统证书(在犬主发生变更的情况下)
――公犬的血统证书
――配种证明
――耳号单(原件)
――耳号员监督单
――代乳证明(如经代乳犬哺育)
  G.血统证书
血统证书即出生证明,由犬协繁殖登记办公室对其进行确认并登记。
SV的血统证书为该犬血统真实性的证明,被世界牧羊犬协会联盟(WUSV)所认可
血统证书归SV所有,犬主对血统证书有持有权。以繁殖为目的的母犬租借人在租借合同履行期间持有该母犬的血统证书,从配种站得到公犬的犬主也可以持有该犬的血统证书。
繁殖人在接到血统证书后有义务对其内容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并在第一页签名。血统证书必须直接寄给繁殖人。
犬所有权转让应在血统证书背面注册买犬者的姓名,住址,转让时间以及买犬者的签名,并及时通知SV总务处。
犬主禁止在未经注册的所有权转让后的血统证书签字。
如违反本条规定,第二次将会受到俱乐部的处罚。
5.髋关节异常诊断程序
  (1)总则
髋关节异常是髋关节在关节窝上股骨部分产生病变,可按其程度由轻到重分为几个等级。
此外SV还将通过进行繁殖价值评定与髋关节异常作斗争。
SV措施
  A.诊断程序
对髋关节情况的诊断通过“X”光照片来确定
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a.X光拍照,原则上只进行一次
  b.接受诊断的犬不能小于12个月。
  c.注册兽医通过亲自核实犬的耳号与血统证书原件上的耳号的一致性,向SV保证该犬的身份
  d.进行诊断的兽医将标注犬名和耳号的X光照片连同诊断表格寄往SV总务处。
  e.由分析研究中心做出最终的分析和评定。
  f.如诊断结果为“正常”,“基本正常”或“可以接受”。SV将在血统证书上盖上字母“a”;如诊断结果为中度髋关节异常,SV总务处将通知犬主,诊断结果为严重髋关节异常的犬将被列入后代禁止注册的黑名单内。
  g.如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后6个月向繁殖登记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总务处可以再进行高级专家的鉴定。该鉴定需要提供一张髋骨X光片和一张股骨X光片,拍摄这2张片子只能在俱乐部指定的诊所里进行,该鉴定为最终结果,复查费用申请人负担。
  B.其他与繁殖相关的规章
  a.繁殖价值为“VA”和“V”的犬必须盖有“a”章
  b.做为种犬繁育的犬必须盖有“a”章
  c.禁止以获取繁殖资格为目的而对犬进行手术,否则将会受到协会内部处罚

6.肘关节异常诊断程序
总则
肘关节异常是肘部关节发炎而产生的病变,可按其程度由轻到重分为几个等级。SV在自愿的基础上从2002年1月1日开始设立肘关节异常检验。
诊断程序
肘关节的状况可以通过X光照片来了解,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a.X光拍照,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被检犬应满12个月
  b.注册兽医通过亲自核实犬的耳号与血统证书原件上的一致性,向SV保证该犬的身份
  c.进行诊断的兽医将标注犬名的耳号的X光照片连同诊断表格寄往SV总务处。
  d.由分析研究中心做出最终的分析和评定。
  e.如诊断结果为“正常”,“基本正常”或“轻微异常(1级)”德国牧羊犬协会(SV)将在血统证书上盖章,如结果为“2级或3级异常”,繁殖办公室将会书面通知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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